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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大宗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6

发布时间:2016-04-03 18:25

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商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

(暂行)

 
      为促进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规范发展,引导参与者树立正确的交易和投资观念,理性参与湖南中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规章、规定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易市场对会员进行适当性管理,根据会员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会员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交易市场挂牌现货交易的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

      第二条  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商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会员告知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交易市场规范交易商会员参与现货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会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企业会员资格审查
 企业会员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企业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证明材料,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企业交易商入市申请书》。 
      (二)自然人会员资格审查 
      1、会员应为18(含)到75(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客户,按特殊客户处理;
      2、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知识;
      3、会员个人资产规模达到交易市场要求的标准方能开户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会员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配合交易商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客户,交易市场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会员。

      第五条 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自然人外,交易市场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指定交收仓库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参与交易市场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

      第六条 交易市场通过评估问卷方式对交易商会员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促进交易商会员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注册交易商会员。

      第七条 交易市场通过《风险告知书》、《交易商(会员)须知》的书面形式向交易商会员揭示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会员入市时以亲笔书写或电子录入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告知书》和《交易商(会员)须知》所揭示的风险。

      第八条 交易市场以年龄为基本的交易限制标准。年龄在65岁以上75岁以下的会员还需签署《特别风险告知书》、《交易方式申请书》等交易商会员适当性管理文件,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测试合格方能入市首次交易。

      第九条 年龄在65周岁以上75岁以下的会员仅限于进行资金受托业务。

      第十条 交易市场的授权服务机构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商会员讲解中安大宗现货交易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充分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会员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市场官网、论坛、专题会议、讲座和授权服务机构现场教育等方式,向交易商会员介绍现货贸易和市场知识、交易规则等,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及“买者自负”的原则,引导交易商会员,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交易商会员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会员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为交易商会员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湖南中安大宗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中安大宗商品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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